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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釋義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釋義;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釋義]本條明確了本《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是我省第一部規范建;建造任何工程項目,都需要花費投資;一個工程項目究竟該用多少錢,是通過造價計價來計算;本《辦法》的規范內容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重點是造;本《辦法》是規范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省政府規章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釋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釋義]本條明確了本《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是我省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省政府規章。制定這部省政府規章的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建造任何工程項目,都需要花費投資。在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上,存在著一對矛盾:一方面,由于可用資金的有限性,發包人總希望能用更少的錢辦更多的事。但是,片面強調“少花錢”,不適當地壓低工程造價,既損害承包人的利益,工程質量也沒有保證。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本性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承包人則希望能以更少的投入賺更多的錢。但對建設工程造價高估冒算,又造成損失浪費,損害發包人的利益。法律的本性是公平、正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立法,必須兼顧和平衡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的利益。

一個工程項目究竟該用多少錢,是通過造價計價來計算確定的。所以,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關鍵是要規范造價計價行為。制定本《辦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通過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使該花的錢有保障,以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有效控制工程造價,防止高估冒算、損失浪費,以維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本《辦法》的規范內容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重點是造價計價行為,與建設工程管理、價格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都有關系,因此,本《辦法》的立法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參考了建設部《建筑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等國務院部門規章,還參考了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本《辦法》是規范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省政府規章,必須有利于解決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的實際問題。因此,制定本《辦法》,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外,還結合了我省的實際情況,針對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研究制定解決的措施,并將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踐中一些合法、有效的經驗和做法通過立法固定下來。同時,制定本《辦法》并不局限于現在,而還要著眼長遠,符合進一步深化改革、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從而使《辦法》既有針對性、實用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釋義]本條是對本《辦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含義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包括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各個階段的造價計價行為、管理行為以及與建設工程造價相關的活動,都要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地域范圍上,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全境,即本省所有地方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都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工程范圍上,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即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和人防工程等各類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都要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統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專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導。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工作機構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造價實施統一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州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專業性很強、很具體,管理者需要具備建設工程造價專業知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是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專門機構,擁有一批具備建設工程造價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由他們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有利于管理好建設工程造價事務,保證本《辦法》的全面正確貫徹執行。因此,本條規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其行為的后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工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全面管理好建設工程造價事務,需要有關各部門分工協作、協調配合。這些部門及其造價管理職責主要是: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等事項;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監督等事項;審計部門,負責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門在對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建設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事,保證本《辦法》的貫徹執行,以依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

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是: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統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專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導。即:交通專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由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水利專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由省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人防專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由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但這些專業造價管理機構都應當接受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以保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統一性。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的直接費、間接費、施工企業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

(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包括為建設項目購置或者自制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用;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

(四)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漲價預備費;

(五)建設單位為實施該建設項目貸款、發行債券,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

(六)建設項目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七)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工程造價構成即建設工程造價包括哪些費用項目的規定。

本條規定,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費用,也就是說,一個建設項目從籌建開始,到建成并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為止,實際需要的全部費用。需要明確的是,建設工程造價必須是為建成這個建設項目所花費的費用,與項目建設沒有關系的費用,不得計入工程造價。本條對建設工程造價的構成以列舉方式作出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該花的錢有保障,以確保工程質量;使不該花的錢不予計入,以防止損失浪費。對于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還可以起到防止腐敗的作用。

建設工程造價由以下七個方面的費用構成: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的直接費、間接費、施工企業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

(一)直接費

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組成。

1.直接工程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各項費用,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構成。

①人工費:是指用于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的各項費用,包括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生產工人輔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

②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包括材料原價、材料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檢驗試驗費。

③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工程建設中使用施工機械作業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機械安拆費和場外運費。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由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安拆費及場外運輸費、人工費、燃料動力費、養路費及車船使用稅組成。

2.措施費: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準備階段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

措施費包括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夜間施工費、二次搬運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混凝土和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腳手架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施工排水與降水費。

(二)間接費

間接費由規費、企業管理費組成。

1.規費:是指國家規定工程建設必須繳納的有關費用,包括工程排污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社會保障費。

2.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筑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財產保險費、財務費等。

(三)合理利潤

是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建的工程項目獲得的合理盈利。

(四)法定稅費

法定稅費,包括稅和費。稅,是指國家稅法規定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承建工程項目必須繳納且應當計入建設工程造價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金;費,是指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承建工程項目應當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需要說明的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是法定的,非法定的收費屬于亂收費,企業有權拒繳,當然也不能計入工程造價。

.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包括為建設項目購置或者自制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用。

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由設備購置費和工具、器具及生產家具購置費組成,它是固定資產投資中的積極部分。在生產性工程建設中,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占工程造價比重的增大,意味著生產技術的進步和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

1.設備購置費

設備購置費是指為建設項目購置或自制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國產或進口設備的購置費用,由設備原價和設備運雜費構成。

2.工具、器具購置費

工具、器具購置費,是指新建或擴建項目初步設計規定的,保證初期正常生產必需的設備、儀器、工卡模具、器具和備品備件等的購置費用。一般按照設備購置費的2%計算。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

1.土地使用權取得費:是指為取得建設項目所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

2.勘察費、設計費:是指為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勘察、設計所需的費用。

3.工程監理費:是指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所需的費用。

4.中介機構咨詢費:是指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建設項目咨詢、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編制、竣工結算審核等所需的費用。

5.研究試驗費: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和驗證設計參數、數據、資料等所進行的必要試驗所需的費用,以及設計規定在施工中必須進行試驗、驗證所需的費用。

6.招標費用:是指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所發生的費用。

7.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項目從立項、籌建、建設、聯合試運轉、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等所發生的費用,內容包括:

1)建設單位開辦費:是指為建設項目的實施而設立的專門負責建設事務管理的機構購置辦公設備、生產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的費用。

2)建設單位經費:是指建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辦公費、差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生產

人員招募費、合同契約公證費、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法律顧問費、業務招待費、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竣工驗收費、評估費等。

8.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是指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所需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攤銷費用或租賃費用。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用房與構筑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以及規定范圍內的道路、水電、管線等臨時設施。

9.工程保險費:是指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根據需要實施工程保險所需的費用。包括以各種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過程中的物料、機械設備為保險標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險,以安裝工程中的各種機械設備為保險標的的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機器損壞保險等。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漲價預備費。

1.基本預備費。基本預備費是指在初步設計及概算內難以預料的工程費用,內容包括:

1)在批準的初步設計范圍內,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過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費用;設計變更、局部地基處理等增加的費用。

2)一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費用。

3)竣工驗收時為鑒定工程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復的費用。

基本預備費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計算。

2.漲價預備費

漲價預備費是指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內由于價格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預測預留費用,包括:人工、設備、材料、施工機械臺班費的價差,建筑安裝工程費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調整,利率、匯率調整等增加的費用。

.建設單位為實施該建設項目貸款、發行債券,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

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包括向國內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在境內外發行債券等的利息。

國外貸款利息中,還應包括國外貸款銀行根據協議向貸款方以年利率的方式收取的手續費、管理費、承諾費;以及國內代理機構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以年利率的方式向貸款單位收取的轉貸費、擔保費、管理費等。

.建設項目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建設項目的稅金: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目前該稅暫停征收。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法定的行政性收費和法定的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價格調節基金。

.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指上述第(一)項至第(六)項費用中未包括的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執行本條規定,需要明確兩個問題:第一,本條規定的是構成建設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項目,而不是每一個建設工程都必須支付這些費用。具體到某一個建設工程,有些費用可能是不需要的,比如沒有為建設項目貸款、發行債券的,就不存在貸款、債券利息;沒有進行研究試驗的,就不存在研究試驗費;沒有辦理工程保險的,就不存在工程保險費,等等。此外,“預備費”是建設單位應當準備、但不一定需要使用的資金,沒有發生預料之外的情況,沒有材料、設備;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招標、政府采購范圍內的項目;[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工程造價中各種費用的形成方式;本條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新體;本條規定:“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這里規定的“通過公平競爭”,“在合同中約定”費用;

省工用的資金,沒有發生預料之外的情況,沒有材料、設備價格的顯著上漲,最終就不會發生預備費的支出。總之,一個具體建設項目的造價構成,應當以該建設項目實際需要的費用為準,有哪些費用項目就計算哪些費用項目。第二,本條列舉了構成建設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項目,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費用都不是建設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所以,凡未列入本條規定的費用,都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造價。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等,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招標、政府采購范圍內的項目應當實行政府采購。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工程造價中各種費用的形成方式的規定。

本條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新體制,核心是由市場競爭形成建設工程造價。 消費者對任何商品和服務都希望物美價廉。而消費者追求商品和服務的物美價廉,正是促進社會生產力加速發展的源動力。商品和服務的物美價廉,只有通過公平競爭才能實現。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供應商的市場份額和生產經營收益都是確定的,即使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質次價高也是“皇帝女兒不愁嫁”,他就不會有提高科技水平、管理水平進而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商品與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和商品與服務價格的壓力和動力,從而社會生產力就會停滯不前,就不可能有商品和服務的物美價廉。建設工程的價格就是建設工程造價,除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稅金和法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是無法通過競爭降低的外,其他費用,如設備材料購置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等,都與承包單位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勞動生產率直接相關。承包單位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勞動生產率越高,其成本就越低,就越能做到物美價廉。因此,這些費用,應當通過公平競爭來確定。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核心就是要建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工程造價的機制,滿足建設單位追求建設工程物美價廉的愿望,并使這種愿望轉化為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建材生產經營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中介機構等提高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勞動生產率的壓力、動力,從而促進整個建筑業社會生產力的加速發展。

本條規定:“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等,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就是說,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等費用,都應當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由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或者與建筑安裝施工企業、設備及工器具供應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中介機構談判確定,而不是按照固定的標準計算。這就賦予了建設單位在保證質量和服務滿足項目建設要求的前提下,選擇報價最低的企業(單位)為承包人的權利,從而也就實現了由市場形成建設工程造價。

這里規定的“通過公平競爭”,“在合同中約定”費用,有多種方式。一般建設項目,可以采用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但屬于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范圍且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建設項目,則必須采用招標方式,否則是不合法的;國有資金投資且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通過政府采購,否則是不合法的。所以本條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招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內的項目應當實行政府采購。”招標是通過公平競爭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最規范方式,其目的就是鼓勵公平競爭、追求物美價廉。招標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原則上都應當公開招標。有法定的不宜或者不便公開招標情形,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必須經過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政府采購是通過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程序和采購方式,用國有資金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益、追求物美價廉。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是招標,有法定的不便、不宜或者不能招標情形的,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詢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

第六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規范和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編制建設項目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標準及有關計價規則,經專家評審或者聽證后發布,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依據。

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行業造價計價依據執行。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區域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和施工企業平均利潤率、工程造價平均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釋義]本條規定了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及其編制主體、編制規則和造價信息的采集和公布。 要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前提是要有科學的計價依據。建設工程造價的主要部分是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主要是該建設項目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消耗量與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的乘積。所以,建設工程造價計價,關鍵是對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費用也就是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計算。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要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防止高估冒算、損失浪費。但同時又要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防止出現“豆腐渣”工程。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關鍵是按照設計需要投入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必須足額投入,不能偷工減料。否則,工程質量就必然降低。承包人投入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是要付出代價的。如果發包人片面強調“少花錢多辦事”,該給的錢不肯給,承包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就只能偷工減料。所以,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在造價計價上,必須保證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費用的足額投入。正是從建設工程造價構成的本質和保證工程質量的需要出發,本條規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依據是:根據國家工程建設規范和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編制的建設項目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標準。發包人應當按照消耗量標準計算應當支付給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的對價,不能隨意尅減;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消耗量標準計算報價,不能高估冒算。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和發布,全省統一。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要以國家工程建設規范和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為根據,從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出發,科學計算并確定各類建設工程應當投入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消耗量標準,并規定科學的計算規則,如計算方法、量值的偏差修正等。計價依據編制出來后,要經過專家評審或者聽證,再向社會公布。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執行。

考慮到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建設工程的專業特殊性,本條規定,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行業造價計價依據執行。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按照行業造價計價依據執行的,只是交通、水利、人防專業工程,而不是交通、水利、人防系統的所有工程。除專業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還是應當執行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標準沒有地區差別,全省各個地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和造價計價都要執行這個統一標準。但是,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則在不同地方、不同時期會互不相同,不能人為地統一標準。為方便發包人、承包人計算工程造價,本條規定,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區域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和施工企業平均利潤率、工程造價平均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執行本條規定要注意的是: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消耗量標準是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依據,而造價信息則只是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參考。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下列各項:

(一)編制投資估算;

(二)編制設計概算:

(三)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

(五)編制投標報價;

(六)約定工程合同價;

(七)辦理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建設不同階段造價計價工作內容的規定。

(一)編制投資估算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是指在項目投資決策過程中,根據擬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當地建設條件、價格情況等,參考當地已經建成的同類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對擬建項目所需投資額進行的估算。投資估算是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投資估算還是項目審批機關立項審批的一個主要內容。

投資估算有靜態投資估算和動態投資估算兩種。靜態投資估算有按設備費用的百分比估算法、朗格系數法、生產能力指數法三種編制辦法;動態投資估算是在參考當地同類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基礎上,考慮建設期內價格變動、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利率匯率影響等因素對擬建項目所需投資額的估算。

(二)編制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是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設計單位在投資估算的控制數額范圍內,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圖紙、建設地區自然、經濟、技術條件和當地設備、材料市場價格等計算的建設項目所需投資額。采用兩階段設計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設計概算;采用三階段設計的,技術設計階段應當編制修正概算。概算的投資額,一般應當等于或者低于投資估算的投資額;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未經項目審批機關批準,概算的投資額必須等于或者低于估算投資額。

(三)編制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是施工圖設計預算的簡稱,又叫設計預算,計算的是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施工圖預算由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根據施工設計圖紙確定的工程量計算出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乘以當地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加上法定稅費計算。施工圖預算計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值應當是基本準確的,且應當等于或者低于設計概算計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值;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未經項目審批機關批準,施工圖預算計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值必須等于或者低于設計概算計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值。

(四)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

工程量清單,是根據建設項目設計圖紙,按照建設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規定的統一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和計算規則編制的反映工程實體消耗的清單。工程量清單將擬建項目的全部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分部分項逐一量化,并列明具體內容和標準,是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最準確計算依據。有了工程量清單,發包人可以準確計算所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承包人可以準確計算承包報價。所以,為規范工程造價管理,應當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1.0.3條明文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執行本規范。”

招標標底,是以招標方式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根據招標標的具體情況確定的擬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的期望價格。建設工程招標,國家推行“無標底招標”。但即使是無標底招標,招標人也

必定有一個期望價格。從這個角度說,所有建設項目,都是有標底的。編制建設工程招標標底,首先應根據設計圖紙和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計算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計算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再根據消耗量和價格信息確定自己期望的招標價格即標底。需要指出的是,招標人總希望“少花錢多辦事”,但這個“少”和“多”只是相對的,承包人不可能做虧本買賣。因此,編制標底,不能只計算承包人承建本項目所要付出的成本,而還要考慮承包人承建本項目應當獲得的合理利潤和所要繳納的法定稅費,同時,還要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和利率、匯率變動因素。標底應當控制在建設項目總概算或者投資包干數額的限額內,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標底不得超出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或者投資包干數額。

(五)編制投標報價

建設工程投標報價,是建設工程投標人提出的承建該建設項目所要求的價格。在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前提下,投標報價是否合理,是能否中標的關鍵。因此,投標報價必須科學、合理。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和工程量,參考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結合本企業勞動生產率水平等實際情況,加上自己期望的利潤和需要繳納的法定稅費確定。需要指出的是,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投標人不能希望通過偷工減料來降低投入從而降低投標報價。但是,進貨渠道不同、進貨批量大小不同,材料、設備的進貨價格肯定不同;管理水平和勞動生產率高低不同,人工、施工機械的實際消耗量也不同,投標人要提高自己的競爭力,應當在這些方面下功夫。

(六)約定工程合同價

工程合同價,即承、發包雙方達成一致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額。發包人將一個建設項目發包給承包人承建,應當事前與承包人約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額。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額的約定方式有兩種:一是不招標的項目,通過談判約定;二是招標的項目,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就是約定的合同價,不得另行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程合同價是建筑安裝施工合同的必備內容,必須按照約定的數額寫進合同。

(七)辦理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

竣工結算,是指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建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后,與發包人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結算。竣工結算所結算的只是建設工程造價中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這一個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項規定,應當把握三點:第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承、發包雙方應當及時進行竣工結算;第二,在建筑安裝施工過程如果沒有發生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工程合同價的情形,承、發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結算;第三,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工程合同價的情形,應當對變更的工程量、單價等進行科學計算。

工程竣工決算是指建設項目的所有分部分項工程全部竣工后,以實物數量和貨幣指標為計量單位綜合反映該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前的全部建設費用、建設成果和財務情況的總結,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考核分析投資效果,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的依據。竣工決算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編制,應當按照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全面優化設計的要求,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計價依據,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造價信息,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及法定稅費,并合理預測編制期至工程竣工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趨勢。

[釋義]本條是對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編制原則和方法的規定。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原則是: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全面優化設計。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為保證質量、保證安全,必須科學、合理地確定建設工程造價,絕不能以犧牲質量和安全為代價來節約投資。但是,花出去的錢一定要物有所值,要努力提高投資效益,不該花的錢絕不能亂花。要兼顧質量和投資效益,除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外,更根本的是提高設計的科學技術水平,全面優化設計。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就是要在全面優化設計的基礎上,通過科學、準確的計算,兼顧質量與投資效益。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方法是:依據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標準和計算規則,參考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造價信息,并合理預測編制期至工程竣工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趨勢,加上法定稅費,計算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值。

需要說明的是,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的市場行情是公開的,建設單位、編制單位可以自行調查了解,如果當地的實際行情與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價格信息不一致,可以按照當地的實際行情計算。

由于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需要一定周期,越是大型項目周期越長,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格、利率、匯率等都是不斷變化的,有的趨漲、有的趨落、有時還整體趨漲或者整體趨落,為了盡可能計算準確,在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時,應當合理預測其變化趨勢。

法定稅費是相對穩定且必須繳納的,承包人為承建建設項目需要繳納的法定稅費,是其成本的組成部分,因而應當計算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之內。承包人承建建設項目需要繳納因而應當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稅,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費”,只指承包企業承建建設項目需要繳納的法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規定,只有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和國務院、財政部有權設定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其他任何單位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都是違法的,是亂收費,管理相對人有權抵制,因而也不能計入工程造價。

第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的投資最高限額,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釋義]本條是專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控制的規定。

民營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用的是投資人自己的錢,投資人一定會精打細算。如需突破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只要投資人自己愿意,無需政府過問。但是,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用的是國家的錢、人民的錢,錢與建設單位沒有直接利益關系,但建設項目卻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所以很容易出現貪大求洋、貪大求全,隨意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問題,造成建設工程造價的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同時,還有極少數腐敗分子利用建設工程造價的高估冒算貪污、受賄。為了防止國有資金的損失浪費,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上,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必須嚴加控制。按照本條規定,原則上,任何一個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就是該項目的投資最高限額,建設單位必須在這個限額內完成該項目的建設,不得突破。如果發生特殊情況,不突破投資限額確實無法完成該項目建設,如地質情況與原來的勘察結果嚴重不符,原設計存在重大錯誤,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依法不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根;本條區分三種情況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計價方法作出;一是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二是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安裝工程招標;三是依法不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根;第十一條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的建筑安裝工程;

第十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

依法不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根據施工圖預算,平等協商確定工程合同價。 [釋義]本條是對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計價方法的規定。

本條區分三種情況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計價方法作出了規定:

一是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是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所以要強制這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是因為采用工程量清單,可以準確計算工程量進而準確計算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有利于堵塞高估冒算的漏洞,防止國有資金的損失浪費,并有利于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

二是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不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決定是否采用。但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有利于維護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并避免因工程量計算不準而發生糾紛,所謂,實踐中應當積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所謂“推行”,就是通過宣傳引導,鼓勵采用。

三是依法不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施工圖預算,平等協商確定工程合同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定了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招標的規模標準,屬于規定范圍且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項目,必須招標;規定范圍之外,或者屬于規定范圍但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項目,可以不招標。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而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施工圖預算,平等協商也就是通過談判確定工程合同價。

第十一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的建筑安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設計文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計量規則編制工程量清單。

招標且需要設置標底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標底應當按照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造價信息,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和法定稅費計算確定。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

[釋義]本條是對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標底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有兩層含義:第一,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的建筑安裝工程,都必須編制工程量清單;第二,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依據,一是施工設計文件,二是《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計量規則。施工設計文件是計算建設項目工程量的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是計算建設項目工程量的方法,編制工程量清單,必須以施工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為依據。

編制工程量清單,要注意以下問題:

1.項目設置要規范。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計量規則,必須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執行,不能自行其是。

2.項目描述要到位。項目特征的描述,要按照施工設計文件的要求,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作出全面、準確的表述。

3.工程量計量要準確。每一具體項目的工程量,都要根據施工設計文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計量單位和計量規則準確計算。設計深度不夠的項目,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

本條第二款也有兩層含義:第一,實行招標采購并且需要設置標底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其標底應當以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為依據,參考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等造價信息,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算規則,加上法定稅費計算確定;第二,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供其計算投標報價。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和法定稅費,結合本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實際情況確定投標報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投標。

中標人的中標價即為工程合同價,簽訂合同時不得改變。

[釋義]本條是對確定投標報價和中標價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有兩層含義:第一,投標人投標報價的確定方法。首先,投標報價應當根據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算規則,參考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等造價信息,加上法定稅費計算確定。這與招標人標底的確定是一致的。這樣計算出來的,是當地同類項目的社會平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值。其次,為了鼓勵競爭,實現優勝劣汰,促進建筑業社會生產力的加速發展,這里還規定,投標人確定投標報價時,應當結合本企業的勞動生產率等實際情況。這是與標底確定不同的地方。這樣計算出來的,是各企業承建同一項目的個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值。招標投標中,在多個投標人的技術標都合格的情況下,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就是商務標亦即投標報價的競爭。各建筑安裝企業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進而勞動生產率水平不同,其構成施工成本的管理費用、人工費用、設備和材料采購費用等也就不同,承建同一個項目,優勢企業會得到比劣勢企業多得多的利潤,從而優勢企業就具有更大的價格優勢。通過市場形成建設工程造價,就是要發揮優勢企業的價格優勢,使其能夠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將消費者追求建筑安裝工程物美價廉的愿望轉化為建筑安裝企業努力發展生產力的壓力和動力。第二,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投標。這里說的成本價,是指企業的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平均成本。任何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承建任何一個項目,都至少要能夠收回成本。低于成本報價,就留下了偷工減料的漏洞,就難于保證工程質量。同時,低于成本報價,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會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明確禁止投標人低于成本報價。

本條第二款的含義是:投標人中標后,招標人與其簽訂合同時,必須以其中標的價格作為合同的約定價格。也就是說,工程合同價必須與中標人的中標價一致。如前所述,在多個投標人的技術標都合格的情況下,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就是投標報價的競爭。如果允許工程合同價與中標人的中標價不一致,可能導致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投標人先以低價投標,中標后再與招標人商量提高工程合同價,這對其他投標人顯然是不公平的;二是招標人在投標人中標后再壓低價格簽訂合同,從而損害中標人的利益。這兩種情況,都破壞招標投標的公正、公平,必須禁止。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所謂“中標人的中標價”,實際上就是中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十三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的30日內將合同副本送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釋義]本條是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備案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有兩層含義:第一,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實踐合同三種形式,由合同當事人自愿選擇,但是法律規定為書面合同的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

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這里的“依法簽訂”,是指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特別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第二,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必須明確: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內容必須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也就是不允許招標投標時一套,簽訂合同時又是一套;其次,合同簽訂后,不得另行訂立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也就是不允許簽訂合同時一套,簽訂合同后又是一套。

執行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把握三點:第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應當送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第二,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送交備案的時間是合同簽訂之日起的30日內。第三,送交備案的主體是承包人,接受備案的單位是“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所謂“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是指:交通、水利、人防專業工程項目,為省交通、水利、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其他工程,省管工程為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市、州管工程為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縣(市)管工程為縣(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沒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目的,是防止發、承包方以“陰陽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造價計價事項作出約定:

(一)工程合同價,包括合同總價和工程量清單單價;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三)預付工程備料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數額、方式;

(四)設計變更,或者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的計算辦法。

(五)提前竣工獎勵、拖延工期違約責任;

(六)工程質量優良獎勵、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

(七)設備、材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幅度及超過約定范圍、幅度時工程合同價的調整辦法;

(八)竣工結算及結算后工程款支付辦法與違約責任;

(九)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造價計價事項。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計價事項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可能存在一些無法預知的問題,會影響到工程造價計價。為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和工程竣工后發生計價糾紛,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對有關造價計價事項予以事先約定。

.約定工程合同價

價格條款是任何有償雙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償雙務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工程合同價。工程合同價的約定方式,前述有關條款已經作出規定,即:招標的,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即為

工程合同價;不招標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施工圖預算平等協商確定工程合同價。本條所說的“約定工程合同價”,實際上是指在合同中寫明工程合同價數額。工程合同價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固定總價。即對整個工程約定一個固定的總價格,承包人在這個總價格內完成全部工程量。工期較短、造價不太高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

(二)固定單價。即對每一分部分項工程分別約定一個固定的單價,整個工程的總價由各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相加構成。分部分項工程較多且各單項工程費用高低差別較大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單價。

(三)可調價格。即雙方約定的工程合同價(總價或者單價)是一個價格基數,如果施工過程中發生了法定的或者約定的調價事項,就可以對該工程合同價進行相應調整。大型、復雜、不可預知因素多、工期長的工程項目,可以采用可調價格。可調價格的價格調整事項一般包括:

1.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變化對施工成本影響較大的;

2.經批準變更設計對施工成本影響較大的;

3.發包人更改經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較多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價格調整事項。

.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安全措施費用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的支付主體是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屬于施工成本的組成部分,所以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規定將上述兩項費用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必須強調的是,無論是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還是農民工,只要受雇于建筑施工企業并從事危險作業,建筑施工企業就必須對其安全負責,為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預付工程備料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數額、方式

發包人按照有關規定預付工程備料款和撥付工程進度款,是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維護承包人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現實中,有些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不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進度款,嚴重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也影響工程進度,并給建設工程留下了安全隱患。為了防止這類問題的發生,所以本條規定,雙方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預付工程備料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數額、方式。

(一)預付工程備料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預付工程備料款的數額:包工包料工程,預付的工程備料款占工程合同價總額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不高于30%。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預付。

2.預付工程備料款的時間:在已經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的一個月內或者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備料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工程備料款的,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在發出通知之日起的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3.預付工程備料款的方式:預付的工程備料款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雙方應當約定抵扣的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沒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備料款,更不得以預付工程備料款的名義轉移資金。

(二)撥付工程進度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按照施工進度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以保證項目建設的正常、順利進行。

1.工程進度款撥付方式

①按月結算與撥付。即按月計量已完工程量并撥付進度款,待工程竣工后最后清算。但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應當于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②分段結算與撥付。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并分段撥付工程進度款。階段劃分的具體標準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工程量計量

①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法,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的,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的,則核實結果無效。

②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的,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款撥付的依據。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承包人超出設計(含設計變更)范圍施工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其工程量不予計量。

3.工程進度款撥付

①根據確定的工程量,承包人提出撥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包人應于接到申請之日起的14天或者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撥付。按照約定應當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②發包人超過約定時間未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有正當理由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應與承包人協商延期付款,經承包人同意后,雙方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延期付款的時間,并明確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的第15天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應付款的利息。

③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設計變更或者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的計算方法

(一)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是指根據發包人、承包人的申請,設計單位針對建設項目的實際需要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對原設計圖紙進行修改,變更下列事項:

1.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2.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3.更改有關建筑、結構構造;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增減工程數量。

根據有關規定,設計變更的認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第一,施工中發生設計變更的,承包人應當按照經發包;第二,承包人應當在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要求發包;(二)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是指采用工程量清;發包方發現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應當;(三)按照本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就如有設;五.提前竣工獎勵、拖延

根據有關規定,設計變更的認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第一,施工中發生設計變更的,承包人應當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重大變更,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施工。

第二,承包人應當在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要求發包人核實因設計變更增減的工程量。

(二)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

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的建設項目,其工程量清單中某些工程項目錯誤、遺漏工程項目或者工程量計算錯誤。

發包方發現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應當主動提出并予更正;承包方發現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應當及時向發包方提出,要求其確認并糾正。

(三)按照本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就如有設計變更,或者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時,工程合同價的調整辦法作出明確約定。合同中未對此作出約定的,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則可由雙方共同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或者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辦理。

.提前竣工獎勵、拖延工期違約責任

(一)約定施工工期。建設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施工工期。其中,屬于房屋建筑的,其工期應當參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的規定約定。需要說明的是,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應當是合理工期,即在正常建設條件下,采取科學合理的施工工藝和管理方法,結合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建設各方均能獲得滿意經濟效益的工期。判斷工期約定是否合理,關鍵是在施工條件等客觀情況的基礎上,使建設各方都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發包人片面追求早日發揮項目效益,不顧客觀實際,不適當壓縮施工工期,迫使承包人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違反科學規律盲目趕工期,既損害承包人的利益,也給工程質量留下安全隱患,因而是不合理的。因此,發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應當尊重科學,符合客觀規律。

(二)約定提前竣工獎勵。根據有關規定,發包人要求提前的工期超過定額工期10%以上的,承包方可以要求發包方給予提前竣工獎勵。雙方達成了提前竣工獎勵協議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給予獎勵的條件和獎勵標準。

(三)約定拖延工期的違約責任。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完工。拖延工期,既損害發包人的利益,也損害自己的利益。但是,一項工程能否按期完工,會受到主、客觀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地質情況變化、惡劣天氣影響、自然災害影響、設備材料供應商不能按期供貨、發包人不能按期辦妥有關批準手續或者不能依約提供有關建設條件、承包人安排調度不當或者施工組織不合理等等,都可能造成工期延誤。因當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過錯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拖延,則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為保證合同的嚴肅性,避免事后發生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前就拖延工期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進行協商,并在合同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據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拖延,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確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包人的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但當事人遭受了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由雙方予以適當分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優良獎勵、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

(一)工程質量優良獎勵

根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都必須是質量合格工程。為此,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建筑安裝施工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所使用的建筑安裝材料都必須是合格產品,保證工程質量合格。

一般說來,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是按照質量合格工程的標準計算的。如果發包人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即高于合格標準的,承包人就必須按照優良工程的要求組織施工,必須選用優質建材,必然要耗費更多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量,會付出更多的管理費用,其施工成本就會增加。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的,應在合同中相應約定獎勵辦法和標準。

(二)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

保證工程質量合格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所以,凡是因是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如承包人采購的建筑安裝材料不合格、施工中偷工減料、違反施工操作規程和規范、工藝水平低、工序混亂等,無論合同中有無約定,承包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方式有:

1.返工,直至質量合格。返工不計算工程量,返工所需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這種方式無需在合同中作出約定,即合同無約定的,質量不合格時,承包人也必須返工。

2.支付違約金。對于那些無法修復且不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合同應當就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和數額標準作出約定。

需要強調的是,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設備、材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幅度及超過約定范圍、幅度時工程合同價的調整辦法。 由于建筑產品計價的特殊性,工程合同價,一定意義上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事前約定的“估算價”。施工過程中,如果施工條件、地質情況、設備材料價格等有重大變化,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工程合同價應當相應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設備、材料價格會因多種因素的影響而變化,從而存在著發、承包雙方無法預料的價格風險。為保證計價的公平合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當就設備、材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幅度及超過約定范圍、幅度時工程合同價的調整辦法作出約定。

應當明確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民商事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有強制性規定的事項(如工程質量合格、建筑材料符合強制性標準等)外,其他事項,應當堅持合同雙方自愿原則。設備材料價格變化是否調整工程合同價,如果調整則按照什么標準調整,雙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前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是否可以調整工程合同價,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對是否可以調整工程合同價作出實質響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按照事前協議或者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對工程合同價調整事項予以明確約定。

.竣工結算及結算后工程款支付辦法與違約責任。

竣工結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項目施工并經驗收合格后,與發包人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結算。

竣工結算完成后,承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竣工結算確定的工程款總額減除已撥付的工程進度款后的余額)。

為防止惡意拖欠工程款問題的發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本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竣工結算、結算后的工程款支付、逾期不進行竣工結算或者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

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對竣工結算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竣工結算的約定不得與這些規定相抵觸。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請后的15天內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就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方式有:

1.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發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確實暫時無力支付的,應當與承包人協商,經承包人同意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的,按照協議延期支付,但發包人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2.建設項目折價清償工程款。發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且未與承包人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的,或者發包人不按照延期支付協議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建設項目折價,以此清償所欠工程款。

3.拍賣該建設項目清償工程款。發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且雙方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的,或者發包人不按照延期支付協議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建設項目,從拍賣款中優先清償所欠工程款。

.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就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約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具體載明。約定提供擔保的,應當包括: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建筑安裝施工義務的擔保,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履行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義務的擔保。

擔保可以有多種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1.保證金。即雙方均按照約定的數額向第三人(如約定的銀行)交存一筆資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建筑安裝施工義務的,以其所交保證金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發包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以其所交保證金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違約金。

2.保函。即由第三人(一般為銀行)出具保函,承諾當被擔保人違約時,由該第三人在保函約定的數額內為被擔保人代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履行付款義務后再向被擔保人追償。合同一方采取保函方式的,保函應當交給合同對方。

3.保證。即由第三人擔保被擔保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當被擔保人違約時,由該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再向被擔保人追償。合同一方采取保證方式的,應當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造價計價事項

本條前九項規定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造價計價事項必須作出約定的,除此以外,發、承包雙方認為應當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其他事項,如發生應當免責的不可抗力事件時的損失分擔辦法和標準等,也應當予以約定。

第十五條 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中,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當加強工程造價控制,確保工程質量,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工程量,不得偷工減料。

每一分部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當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內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簽證單,提請其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工程簽證單之日起的14日內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驗收工程并簽署工程簽證單;逾期不驗收或者不簽署的,視為認可。

發包人及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如實簽署工程簽證單,不得弄虛作假。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造價控制及工程簽證單簽證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控制工程造價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規定。

加強工程造價控制,提高投資效益,防止建設資金損失浪費,是本《辦法》的最直接立法目的。但是,控制工程造價,必須以保證工程質量為前提,絕不能以犧牲工程質量來求得建設資金的節省。同時,無論是控制工程造價,還是保證工程質量,都既與承包人有直接關系,也與發包人有直接關系,不是單純要求某一方就能完全做到的。所以,本款將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并列規定為發、承包雙方的共同義務,即發包人、承包人都既要加強工程造價控制,又要保證工程質量。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的基礎,也是明確劃分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前提。施工過程中,如果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不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擅自修改設計,其直接后果是違反設計意圖,影響工程質量,形成安全隱患,并導致工程造價變化。現實中,既有承包人為了省事、省成本而擅自修改設計的,也有發包人為了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降低工程造價而擅自修改設計的。按照本款的規定,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都不得擅自修改設計。

建設項目的工程量,是計算工程造價的基礎。擅自擴大工程量,設計不要求做的事也去做,導致工程造價增加,是造成建設資金損失浪費的一個漏洞。擅自縮小工程量,按照設計必須做的事不做,是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形成安全隱患的一個漏洞。按照本款的規定,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都不得擅自增加或者縮小工程量。

按照設計要求,保證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實際消耗量達到規定的消耗量標準,是保證工程質量的物質前提。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低于設計要求的消耗量標準,直接后果就是使工程質量降低。在工程一般部位施工中偷工減料,將產生一般性的質量通病,如影響工程外觀,影響一般使用功能等;而如果是在關鍵部位施工中偷工減料,將形成嚴重的安全隱患。偷工減料是一種十分惡劣非法牟利行為,現實中,有承包人為減少施工成本而偷工減料的,也有發包人為降低工程造價或趕工期而要求甚至強迫承包人偷工減料的,還有發包人的工作人員為侵吞建設資金而強行要求承包人偷工減料或者與承包人惡意串通偷工減料的。鑒于偷工減料的嚴重危害,所以本款明確規定,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都不得偷工減料。

迄今,我國的建設項目,特別是大型建設項目,絕大多數是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國有資金的最本質特點,是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權屬于用款單位。有的單位為了達到既能使項目獲得批準,又能多用國有資金的目的,在申報立項審批時將建設規模定小一點、建設內容定少一點、建設標準定低一點,而到施工時再修改設計,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從而形成“釣魚項目”;有的單位在編制投資估算時,基礎數據不準甚至故意漏項少算,以至到項目實施時形成資金缺口,被迫追加投資。另外,極少數腐敗分子還利用修改設計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金。因此,禁止擅自變更設計,禁止通過變更設計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增減工程量、偷工減料,對于控制工程造價和保證工程質量,都是非常必要的。當然,這里禁止的是“擅自變更設計”,而不是一律禁止變更設計。如果設計確實有誤、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客觀情況變化、建設項目用途改變等,按照規定的程序,設計還是可以變更的。確實需要變更設計的,應經項目業主同意、原設計單位審查簽證并發出相應圖紙和說明后,方可由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和非國有資金投資但經立項審批機關批準的建設項目,大的設計變更還必須經過原審批機關批準。因設計變更而使工程造價變化的,如果預備費不足以彌補增加

的工程造價,因而需要增加投資的,原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已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的,必須報經原審批部門或單位批準。

本條第二款是對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和工程簽證單簽證的規定。

建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最終計算,要以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為準,是其所完成全部分部分項工程的費用的總和。因此,為了準確計算工程造價,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必須及時準確地確認分部分項工程。本款規定有三層內容:第一,“每一分部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當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內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簽證單,提請其進行工程驗收。”第二,“發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工程簽證單之日起的14日內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驗收工程并簽署工程簽證單”。第三,發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逾期不驗收或者不簽署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簽證單,也就是認可承包人已經合格地完成了所報的工程。

本條第三款是對發包人及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驗收分部分項工程和簽署工程簽證單行為規則的規定。 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簽證單,是最終計算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基礎。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簽證單如果不真實、不準確,就會損害承包人或者發包人的利益,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還可能損害國家的利益。為此,發包人及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必須如實簽署工程簽證單,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建筑安裝工程竣工后,除發包人與承包人另有約定的外,承包人應當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真實的竣工結算文件。竣工結算文件的種類和內容,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于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內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異議之日起的30日內與承包人協商。異議期滿未提出異議,或者協商期滿未與承包人協商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進行竣工結算。

[釋義]本條是對竣工結算及其異議處理程序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時間和內容要求。

(一)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時間

及時進行竣工結算,是保護承包人合法權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而要求發包人及時進行竣工結算,首先是承包人自己要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本條規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兩種時間,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提交竣工結算文件時間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合同中沒有約定提交竣工結算文件時間的,在整個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內提交。承包人在合同約定或者本條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的,發包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竣工結算,否則,發包人就構成違約或者違法;如果承包人自己未在合同約定的或本條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則無權要求發包人按時進行竣工結算。

(二)竣工結算文件的種類和內容

本條對竣工結算文件的內容,作了“真實、完整”的原則要求,即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必須是真實的,不能偽造、假冒、涂改;必須能夠完整反映所建工程的全部實際情況,不能缺漏。對竣工結算文件的具體種類和內容,本條只作了指引性規定——“依照國家規定執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竣工結算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

2.設計施工圖紙,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3.設計變更及工程竣工圖紙;

4.經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工程簽證單;

5.隱蔽工程技術資料;

6.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災害)記錄及施工日志;

7.工程結算書及工程量計算書;

8.有關工程施工的會議紀要。

上述第7項所指工程結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封面;

2)工程總價;

3)工程項目總價表;

4)單項工程費匯總表;

5)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及計價表;

7)措施項目清單及計價表;

8)其他項目清單及計價表;

9)零星工作項目及計價表;

10)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11)措施項目費分析表;

12)主要材料價格表。

(三)異議處理程序

本條第二款規定,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時,應當及時與承包人協商處理。 由于各種原因,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能會有不同意見,即存在“異議”。異議不解決,結算就可能無法進行。為了避免因存在異議而延誤結算,損害承包人的利益,本條規定:“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于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內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異議之日起的30日內與承包人協商。異議期滿未提出異議,或者協商期滿未與承包人協商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進行竣工結算。”執行這一規定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必須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內向承包人提出。期滿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沒有異議。

2.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提出了異議的,必須在提出異議之日起的30日內與承包人協商。期滿未與承包人協商的,視為放棄異議。

3.視為沒有異議和視為放棄異議的,發包人都要依照合同的約定與承包人進行竣工結算,不得拖著不辦。

第十七條 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且與承包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在10日內共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

發包人應當于委托審核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0日內,將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釋義]本條是對存在異議且協商不成時委托審核的規定。

按照前一條的規定,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協商解決。但在實踐中,當事人自行協商往往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即不能解決異議。為防止因存在異議而延誤竣工結算,本條第一款規定,在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且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發、承包雙方在10日內共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執行這一規定,應當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委托審核的時間,是發、承包雙方明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最后協商日之日起的10日內,不能久拖不決。

第二,由發、承包雙方共同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而不能是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單方面委托。

第三,所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為保證審核的及時、正常進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發包人應當于委托審核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0日內,將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這一規定實際上有兩層含義:一是雙方共同選定了審核竣工結算文件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后,應當共同與該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簽訂委托審核合同,明確委托事項及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的權利義務;二是從委托審核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0日內,發包人應當將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交給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應當客觀、公正。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于收到發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核:

1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

2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

3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

4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

5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委托審核只進行一次。發包人、承包人對審核報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本條是對竣工結算審核及異議解決程序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客觀、公正。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受托審核竣工結算文件,是運用工程造價專業知識,審查確認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應當得到的工程款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是獨立于發、承包雙方之外的第三者,保持客觀、公正,贏得社會公信,是其生命力所在。現實中,有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受自身利益的驅使,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時,往往遷就某一方的意志,損害另一方的利益。這對于維護社會中介的公信力、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都是十分有害的。所以,本款專門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應當客觀公正。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的時限。

本款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我省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的實際情況,將建設項目按規模大小分為五個檔次,分別規定了竣工結算的審核時限,即:5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20日內;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30日內;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45日內;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60日內;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內。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提交審核報告。否則,即構成違法。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委托審核的次數及異議解決途徑。

近年來,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很普遍,很嚴重,損害了承包人和農民工的利益,給社會增加了不穩定因素。而發包人用以規避及時付款責任的主要手法,就是重復審核。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本款明確規定:“委托審核只進行一次”。就是說,本《辦法》施行以后,凡是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且協商不成的,都只能委托一家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一次審核。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審核報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執行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兩點:

1.委托審核只能進行一次;

2.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審核報告有異議的,其異議解決途徑,不能是再行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而是申請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或者起訴。這里說的“申請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是指:屬于交通專業工程的,申請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屬于水利工程的,申請省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屬于人防工程的,申請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其他工程,申請省或者市州、縣(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需要說明的是,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申請調解的,可以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意申請調解的,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說的“依法申請仲裁”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其補充合同已有仲裁條款,或者雙方達成了仲裁協議的,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申請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與本款規定有關的一個問題是審計機關審計和有關執法機關委托審計。根據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執法機關為偵查或者審判案件需要,也可以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但根據有關法律原則,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已經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了審核的項目,如果沒有發現審核報告存在錯誤或者作弊嫌疑,審計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原則上應當尊重原審核報告,盡量避免重復審計,以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二是除偵查施工企業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查清建設資金去向等問題需要外,審計機關的審計和其他執法機關的委托審計,其審計相對人應當是發包人,而不是承包人。三是審計機關審計是執法行為,因而不應當向審計相對人收費;其他執法機關委托審計,委托人是執法機關,如果需要支付審計費用,付費義務人應當是作為委托人的執法機關,而不應當是發包人、承包人。

第十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筑安裝工程竣工結算,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竣工結算文件。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于審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內向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審核報告副本。

[釋義]本條是對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強制審核的專門規定。

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且與承包人協商不成時,才要求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而本條規定的是,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不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是否有異議,都必須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而且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于審核完成

之日起的30日內向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審核報告副本。就是說,對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實行竣工結算文件強制審核制度。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規定。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雖有一定聯系,但不是一回事。本《辦法》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只作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執行”的指引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關鍵崗位,應當配備造價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不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和執業,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建設有關單位配備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執業規范的規定。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具有很強的專門性、專業性,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做到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本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單位以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代理等單位的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關鍵崗位,應當配備具有工程造價專業知識的造價工程師。同時,國家對造價工程師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為維護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的正常秩序,防止造價工程師的不當行為,本條第二款規定,一個造價工程師只能在一個造價咨詢機構注冊和執業,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有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以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沒有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由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和編制單位印章。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資格及其責任主體的規定。

本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1.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以及其他建設單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時,如果本單位工作人員中有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由本單位編制;如果本單位工作人員中沒有注冊造價工程師,則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2.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須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還要加蓋編制單位公章。

3.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造價工程師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在核定的范圍內,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業務:

(一)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評價;

(二)建設項目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的編制、審核;

(三)工程合同價調整計算、索賠費用計算;

(四)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造價控制;

(五)建設工程結算審核、爭議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的其他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對其承攬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健全編制、審核和檔案管理制度。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業務范圍和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第一層含義是,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要對外承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必須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反過來說,凡未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均不得對外承擔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同時規定,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接受委托從事造價咨詢業務。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類型劃分,可按以下標準執行:項目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的,為大型建設項目;投資總額1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建設項目;投資總額15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建設項目。其他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的劃分標準執行。

本條規定的第二層含義是,已經依法取得了《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在其《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工商登記核準的業務范圍內,可以對外承接本條規定的相應造價咨詢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進行活動。

本條規定的第三層含義是,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加強檔案管理,以使其負責的造價咨詢事項在需要時有據可查。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二)轉讓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四)為建設項目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后,又為該建設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

(五)為同一建設項目的同一單位工程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

(六)為建設項目承包人編制竣工結算后,又接受委托審核該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

(七)在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中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執業活動中應予禁止的行為的規定。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的造價咨詢活動,不但直接關系發包人、承包人的利益,很多時候還直接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建設市場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因此,其行為必須合法、正當、公正。為此,本條規定了八類應予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應當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

有關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使用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依據的計算機軟件。不符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造價計價軟件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第二十六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釋義]本條是對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違反;[釋義]本條是對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故意或者重大;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造價計價軟件的規定。

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即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有利于統一造價計價標準和規范造價計價行為。所以本條規定“應當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同時還規定,有關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所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依據。不符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這就是說,軟件開發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依據設計工程造價計價軟件,如果不符合,有關單位和造價工程師就不應當使用,已經使用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建設項目尚可糾正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

[釋義]本條是對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擅自突破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的處罰規定。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的投資最高限額,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確需改變建設內容、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者因其他原因確需增加工程造價的,必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未經批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的,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建設項目如果還能夠糾正,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督促糾正。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致使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給予警告。

[釋義]本條是對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本條就是對該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即: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故意弄虛作假,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致使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遭受損失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賠償損失。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并給予警告處罰。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予注銷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處罰規定。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合法經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的行為。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如果違反該條規定,實施了其中的任何行為,均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注銷資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注銷其資質。執行本條規定時,罰款數額可以按以下標準掌握:

1.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從事造價咨詢活動,或轉讓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1-1.5萬元罰款;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的,處1.5-2萬元罰款;

2.下列行為,處2-3萬元罰款:

①為建設項目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后,又為該建設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的;

②為同一建設項目的同一單位工程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的;

③為建設項目承包人編制竣工結算文件后,又接受委托審核該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文件的;

④在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中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造價工程師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予注銷資格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釋義]本條是對無執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和造價工程師多處注冊執業行為的處罰規定。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未經注冊的個人以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造價工程師在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和執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活動。對在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和執業的造價工程師,還應當給予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應予注銷資格的依照國家有關資格管理的規定處理。同時,還可以根據本條的規定標準處以罰款。

執行本條規定,罰款數額可以按以下標準掌握:

1.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所承攬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1.5萬元罰款;投資額在1500萬元-5000萬元的,處1.5萬元-2萬元罰款;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處2萬元-3萬元罰款。

2.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按照其承攬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依上項所列標準,分別處0.5萬元-1萬元、1 萬元-1.5萬元、1.5 萬元-2萬元罰款。

3.造價工程師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按照其承攬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依上項所列標準,分別處1000-3000元、3000-6000元、6000-1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釋義]本條是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指引性處罰規定。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專業造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專業造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專業造價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權力,有嚴格依法管理好建設工程造價事務的義務。如果這些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將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秩序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對他們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應當依法嚴肅處罰。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1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對本《辦法》實施時間的規定。

本《辦法》于2004118日由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公布,自20051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湖 南 省 建 設 廳

200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