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二、關于費用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二)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因需要必須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因此而導致工程費用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工資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三)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三、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材料價格監控,加強疫情防護措施費用調查,及時調整和發布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