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調整水利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計算標準的通知
辦財務函〔2019〕448 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現將《水利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辦水總〔2016〕132號)中的增值稅計算標準調整如下:
一、工程部分
1.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3調整系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09調整系數。掘進機及其他由建設單位采購、設備費單獨列項的施工機械,設備費采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
2.建筑及安裝工程費的稅金稅率為9%。
3.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安裝工程定額,裝置性材料費費率除以1.13調整系數。
4.編制概(估)算文件時,材料價格采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主要材料適用稅率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計算方法暫不調整。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1.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3調整系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09調整系數。
2.稅金稅率為9%。
以上計算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區計價依據管理的實際情況,調整增值稅計算標準。
水利部辦公廳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