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增值稅條件下調整土地整治項目預算計價依據的通知
湘國土資發〔2017〕24號
各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為規范我省土地整治項目預算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土地整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過渡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7〕19號)精神,經商省財政廳同意,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條件下調整我省土地整治項目預算計價依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我省土地整治項目預算定額標準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均與現行《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補充定額標準(試行)》(湘財建〔2014〕22號)(以下簡稱《定額標準》)的有關內容一致。
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費應按“價稅分離”的原則計算。工程施工費=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措施費、間接費、利潤、材料價差、未計價材料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稅前工程造價以不含增值稅價格為計算基礎,計取各項費用。
三、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費中的稅金是指按國家稅法規定應計入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稅金=(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材料價差+未計價材料費)×11%。將《定額標準》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調整到間接費的企業管理費中,相應的間接費費率調增0.45%(以人工費為計費基礎的安裝工程費率不調整)。
四、材料預算價格按以下方式調整。
1.材料預算價格組成內容中,材料原價、包裝費、運輸保險費、運雜費和采購及保管費分別按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確定,材料采購及保管費費率調整為2.17%。《定額標準》中主要材料限價標準為不含增值稅的限價。
2.材料預算價格=材料含稅價格/(1+綜合稅率)。建設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材料預算價格中注明了綜合稅率的,按該稅率執行;未注明綜合稅率的,綜合稅率按下表執行:
增值稅條件下材料綜合稅率表
序號 |
材料種類 |
綜合稅率(%) |
1 |
砂、石子、水泥為原料的普通及輕骨料商品混凝土 |
3.8 |
2 |
園林苗木 |
12.76 |
3 |
水泥、磚、瓦、灰及混凝土制品 |
16.93 |
瀝青混凝土、特種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 |
16.93 |
|
砂漿及其他配合比材料 |
16.93 |
|
黑色及有色金屬 |
16.93 |
|
其他未列明分類的材料 |
16.93 |
3.混凝土、砂漿等配合比材料如為現場拌合,則按對應的材料分別扣稅。
4.電、水、風預算價格按《定額標準》規定計算,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5.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調整材料綜合稅率時,土地整治項目預算應采用最新的綜合稅率標準,不再另行通知。
五、施工機械使用費以不含增值稅款的價格計算。折舊費按除以1.17計算,修理及替換設備費按除以1.11計算,安裝拆卸費、臺班人工費不做調整。
六、土地整治項目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按“價稅分離”的原則進行計算,計費基數和費率標準不做調整。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公布之前已批復預算的土地整治項目不做調整。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