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工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現印發給你們,供參照執行。在推廣使用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聯系。
本合同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時廢止。
附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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